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悄悄生效的这条法令,改变了谁能在马来西亚开启一台激光仪器

2026 年 6 月 1 日,马来西亚《医疗器材(指定医疗器材)法令 2026》正式生效。The Retreat Clinic(位于 Shah Alam Setia Alam)的王谨康医生对照宪报原文,写下这条法令对患者改变了什么。这项法令把特定的激光、HIFU 与抽脂设备重新归类为「指定医疗器材」,意味着依据《2012 年医疗器材法令》第 27 条,从此只有持有指定医疗器材许可证的人,才能操作这些仪器。

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宪报上,《2026 年医疗器材(指定医疗器材)法令》的印刷封面,摆在书桌上,日光照着。

法律,终于追上了物理早就说明的事实。

《医疗器材(指定医疗器材)法令 2026》是什么?

这是一份附属立法,编号 P.U.(A) 10,依据《2012 年医疗器材法令》第 26 条制定。第 26 条允许部长在权衡一件器材的风险等级及其对公众的暴露程度后,通过在宪报刊登一项法令,把它宣告为「指定医疗器材」。整个机制就是这样:没有国会辩论,没有记者会,只有官方宪报上的一则公告和一个生效日期。

它于 2026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。宪报本身就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书,而不是任何人对它的转述,并且发布在医疗器材管理局(Medical Device Authority,MDA)的官网上。如果你想看原始文件,而不是包括我在内任何人的解读,这份法令刊登在 MDA 官网

哪些仪器现在被列为指定医疗器材?

附表以波长列明了医用激光,连同 HIFU(高强度聚焦超声)与抽脂设备。名列其中的激光包括红宝石(694nm)、紫翠玉(756nm)、二极管(800nm)、Nd:YAG(532nm 与 1064nm)、铒玻璃(2940nm)、点阵二氧化碳(10,600nm),以及脉冲染料(585nm 与 595nm),每一项都对应其用于美容的具体用途,例如淡化色素、脱毛、处理血管病变与皮肤磨削。有一点值得提醒对照宪报原文的读者:这项法令的马来文与英文本,都把紫翠玉激光的波长印为 756nm,而业界通常引用的数字是 755nm。我保留了法令上的数字,因为法令本身才是具约束力的文书,我把这个差异写出来,是为了让熟悉这台仪器的读者不至于被这个数字弄糊涂。

波长不是装饰性的细节,而是重点所在。它决定能量能穿透多深、被什么组织吸收,也就是决定这台仪器能治疗什么、可能伤害什么。用物理特性而不是机身上的品牌名称来定义这些仪器,正是法律拒绝被营销话术带偏的地方。HIFU,即高强度聚焦超声,被列为用于紧致与减脂。抽脂设备则以它实际的物理疗程本身被列入。

超声波这一条,值得细读,因为它最容易让人意外。法令以一种能量形式和一个用途来命名:用于紧致或减脂的聚焦超声。某一台具体的仪器是否落在这个描述之内,由法令本身的条文与医疗器材管理局来判定,而不是由机身上印的名字决定。

美容院还能在马来西亚提供激光或 HIFU 疗程吗?

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,操作这些仪器中的任何一台都需要许可证。《2012 年医疗器材法令》第 27 条规定,任何人不得在未持有依该法令核发的指定医疗器材许可证的情况下,使用或操作指定医疗器材。许可证制度要求操作者具备资格,并获当局认定为具备相应能力。

所以现在的问题,已经不是一间店面自称诊所还是美容院。而是,动手开启这台仪器的人,是否持有法律现在要求的那张许可证。这里我要说得谨慎一点,因为老实的立场比标题所暗示的要窄。这项法令没有宣告每一间美容院此前都在违法,也没有白纸黑字写只有医生才能操作这些仪器。它写的是:合法操作现在取决于许可证与被认定的能力。医疗设施以外的操作者能否取得这张许可证,取决于医疗器材管理局的核发标准,而这正是患者现在有权提出的问题。

为什么这些仪器要被管制?

因为它们对组织做的事。医用激光把能量沉积在皮肤表层以下被吸收。HIFU 把聚焦的超声能量送到你看不见、也摸不到的深度。抽脂是一项有其自身风险的物理疗程。每一种都有真实的机率造成灼伤、疤痕、色素改变,或更深层的损伤,一旦剂量、深度或位置出错,其中几种后果并不可逆。

这一部分其实不需要新法令才成立。物理事实一直都在说,这些是医疗器械。法律现在只是把它白纸黑字写下来,追上了物理早就说明的事实。这里的管制不是为了管制而管制。它承认的是,一件能造成伤害的工具,应该交在懂得什么时候不该使用它的人手上。

哪些不在这项法令的范围内?

这项法令没有列出所有的美容仪器。有两种常见的仪器不在它的附表之内。强脉冲光(IPL)是宽频光,不是单一波长的激光。射频设备靠电能加热组织,而不是靠光或聚焦超声。这两者都没有出现在这份法令里。

不在这份法令之列,不等于不受法律管辖。马来西亚境内的每一件医疗器材,仍须依据同一部法令完成注册。不在附表内,意味着更窄的一件事:IPL 与射频设备目前不须持有激光、HIFU 与抽脂设备现在所需要的那张指定医疗器材许可证。

可以预期,部分关注会转向那些不在附表内的仪器。我不会过度解读这件事,也不认为这值得嘲讽。它提醒我们的是,一件仪器属于哪个类别,比它被卖的时候用什么名字更重要。一台射频设备,用在对的适应症上,确实是一件有价值的工具。问题不会因为法规而改变:这是不是适合我的问题的正确工具,而它是不是握在对的人手里。

有没有公开的登记册可以自己查?

有,而且只需要大约一分钟。依据《2012 年医疗器材法令》,在马来西亚供应的每一件医疗器材都必须完成注册,登记册在马来西亚医疗器材登记处公开查阅,网址是 mdar.mda.gov.my。该平台说明,任何有意查询的人都可以搜索依据该法令第 5、10、15 条注册的医疗器材、领有执照的机构、注册的符合性评估机构,以及依据《2016 年医疗器材(豁免)法令》通报的器材。

可以用器材名称、注册编号、机构或品牌来搜索,并留意状态是否显示为「Active」(有效)。请索取注册编号,而不是只看品牌名称,因为同一个品牌可能涵盖好几款型号,手柄上印的名字本身并不能证明它已经注册。这个编号才是用来核对现场那台机器的依据,它也印在注册证书上。

查无结果,也不能就此断定答案。这个项目可能登记在供应商的名下,可能已经过期,也可能确实没有登记,光看空白的画面无法分辨是哪一种。所以下一步是要求那个编号,然后自己去查。

把这三件事分开来查,因为一间诊所可能满足其中一项,却仍然欠你另一项的答案。注册管的是器材本身。第 27 条下的许可证管的是操作这台器材的人。医美资格与执业权限信(Letter of Credentialing and Privileging,简称 LCP)管的是这位医生,以及他被授权执行哪些项目。监管枢纽页面(英文)把这三件事连同各自的登记入口都列了出来,这篇说明也另有马来文版本,peranti perubatan estetik berdaftar MDA

登记册解决的是法律层面的问题。它不会告诉你脸上的一条纹路,究竟是松弛、是动态纹,还是人们口中「皱纹」所指的四件不同事情之一。那要在面对面的诊室里才能判断。

下一次疗程前,我该问什么?

这一切归结到一个问题:为我治疗的人,是否被许可、也有资格操作这台仪器。这个问题可以拆成三个。

第一,这台仪器本身是否已在医疗器材管理局登记。第二,操作者是否持有法律现在要求的指定医疗器材许可证。第三,也是一间好诊所真正欢迎你问的一点:是谁在做诊断,而所选的疗程,是不是因为符合这个诊断,而不是因为它在菜单上。前两项是这项新法令要求的。第三项,是这项法律其实在轻声指向的那个更早就存在的原则。重要的从来不是疗程,而是诊断(英文),一台落在有资格、有许可证的人手中的仪器,终究只和做出那个决定的判断力一样好。这也是这间诊所想成为的样子

写在最后

这项法令是以宪报公告的方式生效,而不是以宣布的方式。这一类不声不响的立法,向来是对知情者有利,其余的人往往要等到事后,甚至常常是在治疗椅上,才会追上进度。雪兰莪与全国各地的患者,早在大多数人听过「指定医疗器材」这个词之前,就已经在接受这些疗程。

我不认为一间医疗诊所在这样的时刻,有用的回应是宣称自己一直是对的。这个时候该做的事更朴素,也更值得做:用患者能据以行动的语言,说清楚改变了什么,然后退开一步,让他们自己判断,在哪里接受治疗、由谁治疗、用什么仪器。法律画出了一条更清楚的界线。你怎么用它,由你自己决定。

本文是关于一项法规变化的一般资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约束力的文本请以宪报原文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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诚实的答案通常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。与王谨康医生的面诊是当面进行的,不赶时间。